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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3-15
一、学科与学科规划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科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硕士点和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的申报,应该努力整合学科资源,将学科做大做强。   
第二条  学科规划原则上应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若干个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又相对独立的学科研究方向。
第三条  每个学院都应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学科的划分以及学科方向的设立,学科的建设目标、学科特色、学科队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图书、设备建设,学位点和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基地建设等内容。
第四条  各学科组织在规划的指导下,每年底分别制订下一年度学科建设工作计划。
 
二、学科成员与学术梯队
第五条  全校专任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辅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人员都应参加一个学科组织,并努力使自己的教学工作和研究方向与学科研究方向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各项学术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科组织应注重学术梯队建设,以学术研究凝聚团队、提高学科梯队水平,鼓励学科成员积极承担高级别的纵向项目和大型横向项目,使学术活动成为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加强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具有较强学术实力和水平的学术组织可以建立研究所和研究中心。
 
三、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学科基地
第八条  国家、省、市三级重点学科的遴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校级重点学科应把入选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作为主要建设目标之一。
第九条  国家、省、市三级重点学科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创新平台、人文社科基地)要整合到学科之中,成为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各级重点学科基地聘任主任1名,视情况设副主任1名和学科秘书1人。
2.重点学科基地主任负责重点学科基地申报和建设中的具体事项,并就建设和管理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
3.确定新申报的重点学科基地主任或调整已有重点学科基地主任,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四、校级重点学科与学位点建设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校级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重点学科每年资助经费20万元,重点扶持学科每年资助经费10万元。已列为省、市级重点学科的,学校每年给予20万元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非语言类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以一级学科设置,语言类校级重点学科以二级学科设置,纳入学科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的资源配置机制。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应参照上级有关要求,并遵照下列原则:
1.符合学科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学科布局的优化和特色的形成,有利于专业硕士学位点的建设;
2.具有结构合理、学术氛围良好、团结协作的学科团队,拥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
3.具备优良的科研和教学基础,承担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能力。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聘任学科带头(负责)人1人,并组建学科领导小组;已列为省市级重点学科的也要组建学科领导小组。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学术道德、稳定的学术方向、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科领导小组,应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组成。重点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领导小组的选任和调整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和审议,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主要负责该重点学科的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有条件的学院可以申报、建设多个重点学科。
第十四条  专业硕士学位点负责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在相关的重点学科带头人中提名,由学院审定报学校备案。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
 
五、各级重点科学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市三级重点学科的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和中期考核制。每年年初校、院两级对重点和相关学科组织进行考核。第三年实行中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立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实行滚动式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为重点学术工作量。重点学术工作量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化办法》为依据计分,具体内容包括科研、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的重点工作量。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由学院负责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其在学科规划和学科建设、学科团队建设中的核心带头作用,以及学科组织的业绩成效。学院应组织其在院学术委员会上做述职报告,最后由学院评议、决定其年度考核等级。
 
六、学科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第十九条  学科经费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学校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另一类是国家、省、市下拨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学科基地的经费。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学科基地的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学校配套经费则参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分成基本建设费、学术活动费。基本建设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0%,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学术活动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
1.基本建设费用途为:
(1)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等费用;
(2)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等费用;
(3)实验室和研究场所改造、装修、办公用品添置及学科基地建设等费用;
(4)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购置费用;
(5)用于课程、教材建设的费用和重要期刊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和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6)项目、成果的申报、论证、材料的打印、复印费用。
2.学术活动费主要用于旨在扩大学科在国内外影响力的相关活动,用途如下:
(1)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活动。
(2)举办学术性会议的资料印刷费、会务费等;
(3)选派教师参加博士学位学习和国内访学、海外培养;
(4)学科成员参加学术性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等;
(5)项目、成果的申报、咨询、论证、评审等费用。用于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的学术研究、咨询合作等费用。学术活动费中以劳务形式支出的专家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6)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统一预算,由相关学科领导小组提出经费使用预算。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基地)经费,由学院会同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其使用预算。
3.上述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学科经费不论来源渠道如何,均实行“集体决策、统一预算,分类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学科,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资助。
2.学科经费中的设备、图书经费应该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计划使用于学科基本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学院应该兼顾各学科的发展。
3.学科经费不得以劳务奖金、津贴形式分发给本校学术人员。本校学术人员在学科组织主讲学术报告,原则上不计劳务报酬。
4.根据财政国库集中管理的规定,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年度使用、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后如有节余应该收回,如果因为当年经费到帐时间原因,经省市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保留节余经费额度,保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各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基地)建设经费应由重点学科带头人会同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科秘书负责报销等事宜。所有报销票据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学科经费报销需经科研处审核后,最后在校财务处入帐、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术人员出版学术著作须符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91号),在向科研处申请出版资助后,不足部分可以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不超过1万元的出版费。报销时须出示著作出版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基地)主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符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90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89号),在向科研处申请资助外,其余会务经费可以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经费应在学术人员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学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如果符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90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89号),在向科研处申请资助外,同时可以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部分会务经费,原则上每人标准为:国内不超过1500元,亚洲地区不超过3000元,其他国(境)外地区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应该公开透明。要求各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基地)必须每个学期至少1次向全体成员公布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同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学科及研究方向负责人名单、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经费使用预算和分配方案、学科团队培养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会议纪要等,都应归入学科建设档案,由学院保管,并报科研处备案,可以查阅和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经费管理的规定,如今后省市出台新规定,则按省市相应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2〕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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